索 引 號: | 685000002/2020-3124818 | 責任部門: | 桂陽縣政府 | 文號: | 桂政辦發〔2020〕6號 |
簽署日期: | 2020-04-20 | 發文日期: | 2020-04-28 | 統一登記號: | GYDR-2020-01004 |
時 效 性: | 2020-04-27-2025-04-27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桂各單位:
《桂陽縣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桂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桂陽縣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建立組織嚴密、決策正確、指揮果斷、保障有力、快速反應的應急指揮體系,保障公共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適用于桂陽縣行政區域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根據需要,依法組織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種社會力量及時進行援救。
(2)預防為主。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應做好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建立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加強隊伍培訓,定期進行演練,加強檢查、指導和督促。
(3)減少損失。進行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應盡可能地避免和減少公共場所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減少社會影響,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4)屬地管轄。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分級響應的工作機制,落實應急工作責任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5)協同一致。有關部門(單位)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協同一致,共同應對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設立桂陽縣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系副主任,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縣衛健局、縣商務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文旅廣體局、市生態環境局桂陽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科工局、縣發改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由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縣指揮部
統一領導和指揮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研究決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有關問題,作出決策,下達指令,并視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報告;協調調度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力量和資源,指導開展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發展趨勢與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方案并適時宣布應急結束;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2.2.2縣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縣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修訂完善預案,提出預防、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對策和建議;收集、分析、匯總并上報預防和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傳達縣指揮部的指令指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總結分析公共場所安全事故處置工作,擬寫分析報告報送縣指揮部;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縣指揮成員單位
縣政府辦:根據授權或指令負責事故應急處置的對外聯絡工作及公共場所事故救援處置工作的情況宣傳報道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組織維護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并實施道路交通管制;參與公共場所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縣衛健局:負責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和飲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行動;參與公共場所安全事故調查處置。
縣商務局:參與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生活必須品應急供應工作。
縣民政局:組織、指導社會救助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保障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項經費,并監督使用。
縣住建局: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城市供水、供氣和工程施工等保障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安全保障工作。
縣文旅廣體局:參與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桂陽分局:負責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指導環境污染事故的防控與處置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
縣科工局:協調做好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發改局:協調做好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電力、藥品等保障工作。
2.3現場指揮部
縣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縣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現場指揮部在縣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指揮處置工作,下設信息協調、應急行動、后勤保障、善后處置等應急工作組。
信息協調組:負責及時傳達有關指令,聯絡協調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收集匯總并報送有關情況,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進行新聞管理。
應急行動組:負責采取措施開展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控制現場局勢并維護現場治安、交通秩序;搶救遇險人員,組織人員安全疏散和轉移,保護、搶救重要物資和財產;收集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情報信息,發現和控制蓄意制造騷亂、鬧事的骨干分子,收集違法犯罪證據。
后勤保障組:負責提供參與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處置人員的餐飲服務和工作、休息場所,以及現場交通、通信、供電、照明、醫療救護和工程設施等。
善后處置組: 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清理工作;對遇險獲救人員進行醫療救治和妥善安置,對傷亡人員家屬進行安撫;開展環境評估、索賠取證、事故調查。
3.預防預警機制
3.1日常防范
3.1.1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堅持專群結合原則,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結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控制,力爭將各類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及其隱患遏止在萌芽狀態。
3.1.2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防范各類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規章制度。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種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嚴防丟失、被盜。
3.2信息報告
發現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頭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級別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根據其嚴重程度、處置難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
4.1.1一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IV級);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2較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III級);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3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II級);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4特別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I級);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應急響應行動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報告縣指揮部。
4.2.1一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指揮部立即啟動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4.2.2較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指揮部要立即啟動預案,根據市指揮部指令,進行應急處置。必要時,請求有關方面給予援助。
4.2.3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指揮部要立即啟動預案,根據省指揮部指令,進行應急處置。必要時,請求有關方面給予援助。
4.2.4特別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指揮部要立即啟動預案,根據省指揮部指令,進行應急處置。必要時,請求有關方面給予援助。
4.3應急處置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和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權,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應急處置。
4.3.1判明情況,正確決策。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指揮部迅速啟動預案,并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公安局在第一時間出警趕到現場,開展先期處置。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指令實施處置。縣政府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在迅速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判明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立即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不得延誤。
4.3.2果斷處置,緊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應根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發展態勢和嚴重程度,實施事發區域現場治安、交通管制。縣指揮部可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發布公告,要求公眾保持鎮定、聽從指揮,自覺遵守非常時期的有關規定。社區、單位、主管部門應組織職工、群眾先期處置,開展自救互救,組織人員疏散。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縣的處置力量。當本縣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現場局勢或險情時,縣指揮部應及時向上級指揮部報告,請求支援。在處置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時,現場指揮部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可根據現場情況,行使下列職權;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現場事態;統一組織各警種警力、裝備和調用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資;迅速采取緊急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當公共場所安全事故進一步發展,嚴重危及到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時,縣指揮部要迅速指揮調動應急處置力量。必要時,協調武警部隊參加救援。
4.3.3安全防護,控制現場。現場指揮應根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情況組織力量,采取各種預防性緊急措施,嚴防事態擴大、蔓延和發生新的事故。參與應急處置救援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的指令,依法科學實施處置救援,防止過激行為或其他突發事件的發生。
現場指揮部應加強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警戒,劃定警戒區域,作出警戒標識,阻止圍觀人群和非應急救援人員進入現場。加強對重點人員、場所、部位、設施和標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護和控制。對處置救援現場實施衛生監控和環境監測,防止疾病傳播和救援人員中毒等事件發生。視情況關閉、封鎖現場及相關場所。必要時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供油,排除危害現場安全的因素。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采訪報道工作,由縣指揮部或授權現場指揮部統一協調。
縣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等相關力量,發動并依靠基層組織、單位和廣大群眾,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趁機搶劫、盜竊、制造混亂、煽動騷亂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事發地及其周邊地區社會穩定;針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開展偵查和調查工作,及時查清事實,收集證據,依法懲處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員。根據需要,可利用各種媒體公布案情和舉報專線,發動群眾參與打擊和防范犯罪活動。
4.4信息發布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縣公安局同縣政府辦按照《桂陽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5應急結束
當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處置,現場應急救援結束后,由縣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處置
縣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指導做好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和影響。
5.2總結分析
縣指揮部辦公室同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單位)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預案。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各部門應加強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專業處置力量建設,培養一批通曉預防和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專家和人才。縣公安局應建立以治安、巡處警、特警、反恐、國保、交通等警種、部門為主體,其他警種相配合的應急處置隊伍,提高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防控、處置、救援工作水平。
6.2物資保障
縣公安、衛健、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裝備必要的防護、挖掘、攀高、救治等搶險救援器材,配備必要的檢驗、鑒定、監測設備和特種武器、偵查裝備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儲備適量的救治藥品、疫苗。縣衛健部門應做好緊急情況下的病房、藥物和專業醫療救治人員的保障工作。縣民政部門應儲備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資。住建部門應加強工程搶險裝備力量建設。
6.3通信保障
縣公安局應不斷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確保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的聯絡暢通,并在完善現有應急指揮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備用指揮系統。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應與武警部隊等相應的公共安全指揮機構建立穩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縣科工局應做好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縣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大力開展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知識宣傳和培訓工作,增強公眾預防公共場所全安事故意識,提高公眾應急處置能力,并適時開展預案演練,增強實戰能力。
7.2責任
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程序實行問責;構成違紀的,要按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3監督檢查
縣公安局會同縣有關部門(單位)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指發生在公眾聚集活動的場所,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公安局根據情況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